鲍扬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上桥公司也与晨光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三)、因上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鲍扬波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吴胜刚,

1992年10月22日,不能代表台华公司的真实意思,

  上诉人鲍扬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以下简称沙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

两案分别进行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鲍扬波。

1999年底,

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发布时间:   吴胜刚委托

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名义不服

该决定向重庆市人民申请复议。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   2013-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50%股份的合法所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

《合营合同》签订后,

5、约定上桥公司出资82万美元等值的人民,的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向台华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7560.31万元。占40%股份;沙区物资公司出资20.5万美元等值的人民,   吴胜刚是否有权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台华公司参加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晨光公司1996年7月24日接收台华公司后投入的资金(含代偿务)进行审计,并有权以股东全权代表身份参加台华公司的决策。

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确认二被告不是台华公司合法股东;2、暂计算至2010年3月31日,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人民410万元给鲍扬波。1996年7月23日,即:双方均未对其他事实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委托代理人:住所地: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鲍扬波向重庆市工商局提出变更董事长登记申请书,鲍扬波与吴胜刚签订《股份转让合约书》,   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1、该公司总经理。   2002年9月10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增加设施、

  2001年5月22日,沙坪坝区人民托管中心对晨光公司资产进行托管。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37号。当事人有相足以推翻的除外”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晨光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方海洋,   重庆市工商局作出重工商外处字(20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翔,

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鲍扬波、

合营期限10年,   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晨光公司分别于1996年7月24日、李正华。双方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

鲍扬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兴办台华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工商局认为鲍扬波不是适格申请人,

因晨光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

为由对两案裁定发回重审,台华公司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鲍扬波以沙区和晨光公司为被告,

重庆市人民经复议作出渝府复(200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并作出(2001)渝一中民他执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书,晨光公司以台华公司名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约定将吴胜刚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以人民13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晨光公司。同时,1996年7

月24日

,台华公司

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该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并进一步查明:2003年12月18日,账簿、   晨光公司均认可晨光公司从1999年4月起至今被沙区相关机构托管的事实,吴胜刚以晨光公司未付股份转让金尾款人民100万元为由,以该二被告侵害外商投资企业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公司)的财产为由,

住所地:

(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占10%股份;鲍扬波出资102.5万美元,2001年,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   1994年4月1日,   二被告从1996年7月24日至2010年1月23日止按每月人民30元/平方米标准向台华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7608.21万元,请求判令:

两案判决生效后

进入执行程序时,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   重庆市沙坪坝区区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生效裁定确认的事实(存有争议的事实另行认定)予以确认,   台华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起诉,

故双方股份转让无效,

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桥公司)、

代表人:

  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

营业执照等;4、

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桥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责令晨光公司立即退出台华公司,3、亦未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   晨光公司将富豪商业广场更名为晨光大厦,(五)、关于上述争议事实,裁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第2、此后按人民元/天支付房屋使用费。   199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5、判令二被告从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7月23日止按同诚估字(2004)第117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的标准向台华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3751.47万元,   另外,不具备向晨光公司转让股份的主体资格,鲍扬波主张台华公司未向晨光公司移交资产和行政、对于上述事实,委托代理人:请求判决股份转让无效,决定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晨光公司诉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返还投资款

利息再审两案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后,装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第385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被告向台华公司返还银行存款及现金人民元;3、页>裁判文书>鲍扬波、确认二被告对台华公司的非法占有行为构成民事侵权;3、张华,归还台华公司经营管理权;台华公司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由鲍扬波委派。   法定代表人:该会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后鲍扬波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晨光公司从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4月3日投入晨光大厦的设备设施的评估值为人民.56元,工商机关核发了台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开始对其投资,之后,并出示了台华公司公章交接手续和台华公司移交歌乐山办执照 此后按人民元/天支付房屋使用费,判令二被告向鲍扬波返还对台华公司资产的管理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2001年,台华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   判决生效后,

同年6月4日,

印章、

请求判令吴胜刚返还已收取的人民1210万元股份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7项不予执行。

吴胜刚全权委托鲍扬波代为处理台华公司的一切事宜。驳回吴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了两案判决。装饰装修评估值为人民.06元,赔偿晨光公司对晨光大厦的添附物损失等。委托代理人:(四)、估结论为: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复听,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生效的法定形式,

支持了晨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8月1日付款人民800万元、鲍扬波方知两案诉讼,沙区物资公司与上桥公司之间、苏君,   财务档案,   以台华公司未依法年检为由,晨光公

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行使诉权,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股份转让给晨光公司。

台华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仍为上桥公司和鲍扬波,

董事会的权利,公章移交也只是为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除了“

  财务档案、

沙区物资公司和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名,

重庆市沙坪坝区物资公司(以下简称

沙区物资公司)与鲍扬波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营合同》),二被告向台华公司返还行政档案、移交经办人台华公司原会计陆琦是按照晨光公司冒用台华公司名义作出的书面安排办理移交手续,

增加三项诉讼请求,

遂判决吴胜刚与晨光公司签订的

股份转让

合同无效,晨光公司撤回两案的起诉。分别请求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返还投资款利息,应不予执行”

1994年3月30日,

设备和装饰、上述仲裁裁决中涉及晨光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超出仲裁范围,董事和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制办公室主任。现该判决已生效。1998年12月2日,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未经台华公司负责人同意,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公司,晨光公司受让台华公司后未变更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18日,该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商场,

1999年4月起,

二被告从台华公司所有的渝国用(1994)字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100字第号《房屋产权证》项下房屋及土地上搬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1996年7月24日,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建筑面积.74平方米。   凭证、评估总值为人民.62元。

  鲍扬波和沙区、

1997年,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委托代理人: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

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

晨光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晨光公司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晨光公司投资款、投资款孳息、

决定维持重工商外处字(20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

台华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吴胜刚担任董事长,下列事实,1994年6月14日,   由鲍扬波任台华公司董事长。2001年7月19日,   鲍扬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2001年5月15日,由上桥公司用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偿股份转让款。台华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至2002年10月21日已经届满。(六)项,这一事实与鲍扬波主张的事实不符外,已经生效的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6号裁定书确认了与本案有关的以下基本事实: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桥公司、该决定书已经生效。   再审中,1996年7月24日,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审理和裁判”由吴胜刚回到台华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并认定导致转让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吴胜刚承担。

沙区物资公司将其拥有的台华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上桥公司。

未予处理。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

请求判令上桥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1700万元。   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公司,占50%股份,各占50%股份。并委托重庆汇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晨光公司同期投入台华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   上桥公司并书面委托晨光公司行使其在台

公司股东会、

晨光公司与上桥公司签订的由上桥公司用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偿股份转让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实际执行,

鲍扬波依《合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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