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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签订的《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股票发行上市之法律服务协议》,《法律意见》”2014-01-09附件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真:邮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D20027SH-1号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已于2011年6月26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在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三部分就第二次馈意见相关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密码:
并于2011年12月15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2014-01-09)_安硕信息()个股公告-金融界用户名:),)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牛生个股问,大信专审字[2012]第5-0020号《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损益审核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5秒注册忘记密码短信服务每日理财快报手机金融界官方微博设为页加入收夹页财经股票大盘个股新股行港股美股基金理财黄金银行保险募信托期货博客论坛爱股优车优房优品科技我的金融界金融界股票行热门推荐:)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2011年有关财务数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顾问,在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部分就《馈意见》相关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本所”)。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大信审字3-3-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二[2012]第5-0121号《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馈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此外,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8月12日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况以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帅博)、潼南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