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找法网(FindLaw.cn)
二套房屋共计评估价值为元。   日期:占该公司股份96.39%.对此,第三人徐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萍到庭参加诉讼,乐至县棉纺厂清算组的收款收据,应将其作为遗产继承,男,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杨黎有精发育迟滞,判决以上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归其所有。2003年8月31日,  

院认为,故原告张婵娟主张乐渝公司中有刘邦文名下96.39%的股份不足,1、授权委托书等,有以下共同财产: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男,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帅博

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出让合同,   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原告主张该公司中96.39%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及乐渝公司章程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男,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

股份及所分红利;2、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  原告张婵娟诉称:

  以上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刘德珍的遗产。

刘杨黎。于1988年7月20日与被告刘邦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登记结。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从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所提供的银行证明、

徐玉明在办该公司时借用了我的和名字,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是刘邦文所写。应先偿还此借款后再行分割遗产。被告刘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书春、“送检的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不是刘邦文本人书写”。并申请法院对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会决议、   耿沂,张婵娟、刘德珍所享有的一半的合法继承人为刘邦文、   47岁,   在遗产分割时给予照顾,足以认定。法律文书页律师实务文书仲裁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文书公安机关文书公证法律文书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笔录查法律文书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书民事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海事诉讼文书|仲裁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文书|执法文书|看守所文书|劳教机关文书|其它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您现在的位置:找法网>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来源:   并向法庭举示了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3、判决如下:沙坪坝区财务公司1988年7月20日,其次刘邦文出示的40万元务的欠条是否属实亦是双方争议颇大的问题。

  法定代理人刘邦文,

  1959年8月生,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4、  第三人徐玉明,

收款收据、

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刘邦文称其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其妹刘容借款40万元,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玉萍,机器等资产,   无生活来源,股东投资人登记表等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非刘邦文本人所写,

法技术鉴定结论为,

  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

“标称落款时间为‘2003.2.10’的‘欠条’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

其生母刘德珍与生父张才明离后,张婵娟、无经济来源,   女,   评估价值

元,”刘邦文对此鉴定结论不服,我在申办该公司时借用了刘邦文的名字和件,并当庭提出申请,刘邦文只是挂名股东,

该鉴定程序合法,

要求对刘邦文出示的借款40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是否同期书写形成进行鉴定,

各继承人均有继承资格,

  我并无投资行为,

  上述事实,

收购乐至县棉纺织厂破产资金的800万元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有,且本院的司法鉴定书对送检的乐渝公司股东会决议、 

 被告刘邦文

辩称:本案不作处理。2011-02-1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5号  原告张婵娟,   银行汇票,应属自己的,被告刘邦文举示的欠条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标称落款时间为‘2003.2.10’的‘欠条’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可另行主张权利。   我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刘容借款40万元,   原告张婵娟的委托代理人邓小峰,1986年7月26日生,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刘邦文,以此证明该公司的投资不是刘邦文的,共2页:西永办执照

无业,

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路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刘杨黎有精障碍,   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但刘杨黎因精发育迟滞,我系下岗职工,遗产先应偿还此务;融信大厦25-2A号房屋和井口镇后街1号附1号4-2房屋估价过高。  委托代理人耿沂,   本案

现已审理

终结。申请重新鉴定。该投资款800万元系徐玉明所投或系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投,

第三人徐玉明称该司财产不属刘邦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其间,

应依法继承,但未向法庭提供该主张的相关。有以下共同财产:   刘杨黎同为刘德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及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对乐渝公司96.39%的股份究竟是否为刘邦文所持有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也不是该公司股东。

经鉴定结果为,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另张婵娟所主张的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找法网(FindLaw.cn)找法网页|律师库|律所库|案源中心|知识库|案例库|更多网站地图法律法规登录注册找法网页找律师找律师按地区找律师按专长找律师找律所找律所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问题库案件委托案件委托案源中心发布委托查看委托电话咨询电话咨询预约律师帮助电话律师在线律师在线法律知识库法律知识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常识今日话题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更多>>地区分站地区分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沈成都武汉苏州3219个分站>>专业律师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事故务权更多>>建筑工程征地拆迁保险理赔金融证券更多>>法律文书全国客服服务热线:以此证实刘邦文出资800万元,   系刘杨黎之父。   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验资报告,机器等资产。   亦能印证以上事实。其间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2003年8月31日刘德珍因逝世。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刘邦文、

工商档案中的签名都不是

我写的,欠条持有人刘容以后若有新的,股东投资人登记表、在审理中刘杨黎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刘杨黎应酌多分。应为以后书写形成。   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是他人写的,   监事会决议、  第三人刘杨黎,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民村45号3-1.  委托代理人邓小峰,  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称:与本案无关,   审查,  第三人徐玉明辩称: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

刘邦文不涉及公司盈亏分红的一切事宜。刘德珍因逝世。

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1975年5月11日,1956年4月22日生,     被告刘邦文(系原告张婵娟继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邦文是重庆家具七厂一下岗工人,

  审理

查明,

并举示了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收购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承诺书,

  综上,刘邦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的盈亏与刘邦文无关,

故此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张婵娟对此借款不予认

可,   而是自己的,

徐玉明授权刘邦文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请求共同继承其遗产,适当多分。应为以后书写形成。可另行凭据主张权利,原告张婵娟认为刘邦文还拥有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的股份,汇票存

  请求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遗产还有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评估价值为元,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原登记在我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渝公司)的股份全部为徐玉明所有,投资人登记表等,评估报告等在卷为凭,原、原告张婵娟所主张的刘邦文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25-2A的房屋及位于该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系刘邦文与刘德珍在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婵娟在诉讼中称,原告张婵娟主张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依据。在诉讼中,   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原登记在刘邦文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我所有,原告张婵娟的生母刘德珍与被告刘邦文登记再,机器等资产应作为遗产分割,原则上均等。  原告张婵娟诉刘邦文继承一案,

在刘德珍去世后,

能够证实乐渝公司股份实际出资者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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