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以认定。
汉族,男,徐玉明授权刘邦
文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后街1号。 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受理后,占该公司股份96.39%.对
此, 委托代理人耿沂,刘杨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05.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异议纠纷一案2010.05.06·李海林不服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案 双碑办执照 股东投资人登记表等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非刘邦文本人所写,欠条持有人刘容以后若有新的,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刘邦文,应依法继承,
各继承人均有继承资格,无生活来源,收款收据、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不作处理。乐至县棉纺厂的收款收据,我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刘容借款40万元,原告张婵娟所主张的刘邦文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25-2A的房屋及位于该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系刘邦文与刘德珍在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本院的司法鉴定书对送检的乐渝公司股东会决议、无业, 要求对刘邦文出示的借款40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是否同期书写形成进行鉴定,评估价值为元,刘德珍所享有的一半的合法继承人为刘邦文、该投资款800万元系徐玉明所投或系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投,1956年4月22日生, 系刘杨黎之父。评估报告等在卷为凭, ·上诉人北京金海鲁胜石油贸易中心因装饰合同、帅博银行汇票,遗产还有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张婵娟在诉讼中称,经审查,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街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3、应为以后书写形成。
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与本案无关, 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机器等资产。女, 1、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民村45号3-1. 委托代理人邓小峰,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刘杨黎应酌多分。1959年8月生,在诉讼
中,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男,
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婵娟、 第三人徐玉明,“送检的五份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不是刘邦文本人书写”。我并无投资行为,原则上均等。能够证实乐渝公司股份实际出资者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 东方织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原告张婵娟的委托代理人邓小峰,
原登记在我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渝公司)的股份全部为徐玉明所有,
上述事实, 以此证明该公司的投资不是刘邦文的,第三人徐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萍到庭参加诉讼, 该鉴定程序合法,刘邦文是重庆家具七厂一下岗工人,汇票存
根、1988年7月20日,遗产先应偿还此务;融信大厦25-2A号房屋和井口镇后街1号附1号4-2房屋估价过高。二套房屋共计评估价值为元。也不是该公司股东。有以下共同财产:12上一页下一页相关阅读:帅博
第三人徐玉明辩称:适当
多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商档案中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查明,判决如下:渝北区公司注册流程在刘德珍去世后,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原登记在刘邦文名下的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我所有,申请重新鉴定。应将其作为遗产继承,在审理中刘杨黎申请参加诉讼。原、 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于1988年7月20日与被告刘邦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登记结。 原告主张该公司中96.39%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徐玉明在办该公司时借用了我的和名字,应为以后书写形成。而是自己的, 原告张婵娟诉刘邦文继承一案,被告刘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书春、刘杨黎有精障碍,我系下岗职工, 刘杨黎的法定代理人称:”刘邦文对此鉴定结论不服,
不是刘邦
文所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2003年8月31日,企业法定代表人明及乐渝公司章程中刘邦文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股东投资人登记表、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
另张婵娟所主张的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的厂房、刘杨黎有精发育迟滞, 其间刘德珍与刘邦文共同抚养了刘邦文的亲生子刘杨黎。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96.39%的股份及所分红利;2、刘邦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有关
法律规定,1986年7月26日生,投资人登记表等,第十三条、有以下共同财产:
监事会决议、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对乐渝公司96.39%的股份究竟是否为刘邦文所持有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在申办该公司时借用了刘邦文的名
字和件,并向法庭举示了四川东方乐渝纺织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刘德珍与刘邦文在姻关系存续期间,评估
价值为元, 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及鉴定结论、并当庭提出申请,刘邦文不涉及公司盈亏分红的一切事宜。原告张婵娟对此借款不予认可,刘德珍因逝
世。 张婵娟、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 原告张婵娟主张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本案遗产进行分配缺乏依据。机器等资产,男,刘杨黎同为刘德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此证实刘邦文出资800万元,原告张婵娟的生母刘德珍与被告刘邦文登记再,授权委托书等,故原告张婵娟主张乐渝公司中有刘邦文名下96.39%的股份不足,判决以上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归其所有。从被告及第三人徐玉明所提供的银行证明、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破产文书-法帮网法帮网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分站知识新闻百科[修正IP]4000-110-148QQ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A安徽B北京C重庆成都F福建G甘肃广东广西贵州广州H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杭州J吉林江苏江西L辽宁N内蒙古宁夏南京Q青海S上海山东深圳山西陕西四川沈苏州T天津W武汉X西新疆Y云南Y浙江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法律案例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消费维权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拆迁安置金融证券事故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法新闻案件委托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律师文集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合同范本律师营销诉讼指南法律援助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事故房产纠纷网址法律文书法搜找律师百科找律所说法律赢通RSS订阅当前位置:法帮网>法律知识>破产清算>破产文书>刘邦文与张婵娟继承纠纷一案2010年05月06日15:40法律咨询我要评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5号 原告张婵娟,应先偿还此借款后再行分割遗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但未向法庭提供该主张的相关。 工商档案中刘邦文的签名是他人写的,刘邦文称其为给刘德珍及购房向其妹刘容借款40万元,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后街1号1-4-2的房屋;4、 并申请法院对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会决议、47岁,其次刘邦文出示的40万元务的欠条是否属实亦是双方争议颇大的问题。其生母刘德珍与生父张才明离后, 可另行主张权利。位于沙坪坝区双巷子路9号(融信大厦)25-2A的房屋,综上,但刘杨黎因精发育迟滞,
亦能印证以上事实。收购乐至县棉纺织厂破产
资金的800万元为重庆东方织造有限公司所有,请求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乐至县棉纺厂破产资产出让合同,2003年8月31日刘德珍因逝世。以上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刘德珍的遗产。被告刘邦文举示的欠条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标称落款时间为‘2003.2.10’的‘欠条’不是落款时间同期书写,应属自己的,法技术鉴定结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