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到期后,并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至本金结清为止,沙坪坝支行变更诉讼请求,

机械厂尚欠沙坪坝支行本金9万元及利息元。

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被上诉人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况荣建、

此后,

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18号。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对加重另一方责任的条款加以别说明。

关于况荣建在《还款承诺书》后还款的事实是否为认可了还本付息承诺的问题。

要求况荣建签字,

  截止2012年5月23日,

但不认可承诺承担还款义务。沙坪坝支行向况荣建送达《逾期收通知书》及《还款承诺书》。并支付截止2012年10月31日的利息元,   机械厂才归于消灭,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3月31日,《还款承诺书》载明:并向沙坪坝支行出具还款承诺书。知晓《还款承诺书》所记载内容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员工。并于2013年4月26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999年10月19日沙坪坝支行向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发放金额为16万元,

沙坪坝支行进行了多次收,共计元的请求,个人集资25.4万元,对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环保机械厂欠你行务予以确认,   共同负责审理,   经重庆会计事务所巴县所验资,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局吊销机械厂的营业执照。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还款承诺书》中难以推定况荣建对“   第四十条、一

审法院认

为,

三金三”

况荣建以其真实意愿归还了部分;沙坪坝支行向况荣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及本案所涉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

川组

成合议庭,沙坪坝支行主张,上诉人沙坪坝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广源、机械厂偿还本金5万元。

  《还款承诺书》所记载“

  1999年清理“由于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2005年8月15日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应作对况荣建有利的解释,故《还款承诺书》中关于况荣建承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部分合同未成立,2010年9月9日的还款承诺书为沙坪坝支行提供的格式文书,一审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2005)沙民执字第1047号执行通知书,   

况荣

建误签该承诺书,故况荣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积累57万元。一、到期日为2000年10月21日。况荣建在2010年的还款行为是事实上对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认。基金会及凤凰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宋广源,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9月9日签收了《逾期收通知书》确认了本金及利息。况荣建”沙坪坝支行多次收。行长。

责令由机械厂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解放碑支行本金29万元,

就沙坪坝支行与况荣建、机械厂答辩称,进行承诺,

到期后,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

凰环保机械厂厂长。   减半交纳1269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已预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关联律所:认定《还款承诺书》中关于况荣建承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部分合同不成立,   经况荣建全面了解、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9月9日,2005年8月15日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沙坪坝支行认为,

据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况荣建。况荣建亦承认签收《逾期收通知书》及《还款承诺书》的事实,一审法院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9222号民事判决书,意思表达准确,2008年2月28日,由其面签,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2006年1月25日,

但实为个人经营企业,其本人分别于2006年1月25日和2010年3月31日偿还本金1万元和5万元。

及截止至2005年6月20日的利息,

况荣建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案件

受理费25

38元,   合同的成立需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一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限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归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本金9万元,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第三款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服从一重庆办执照   1.撤消(2012)沙法民初字第092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2.判令被上诉人况荣建就被上诉人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所欠上诉人沙坪坝支行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上诉人况荣建就上诉人沙坪坝支行与况荣建、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况荣建在对该内容有充分认识下签收,驳回了沙坪坝支行要求况荣建承担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欠沙坪坝支行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沙坪坝支行遂向况荣建进行收,的清偿责任应由机械厂自承担。该务由况荣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但机械厂属集体企业,

况荣建在该两份文书上签字,   审理中,况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委托代理人刘长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由其个人承担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欠沙坪坝支行务的还本付息责任,

到期日为2000年10月21日。

原凤凰信用社现为沙坪坝支行分理处。故对沙坪坝支行的主张,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沙坪坝支行)与被上诉人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   依

法由

审判员胥庆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亦难以推定况荣建对“

机械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凤凰镇投入11.9万元,

况荣建辩解,

机械厂尚欠沙坪坝支行本金9万元及利息元属实。   199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法定代表人况荣建,沙坪坝支行在一审中起诉称:以况荣建签收的由沙坪坝支行向其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系沙坪坝支行事先印,工商注册被吊销,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原凤凰信用社取得机械厂16万元的权。

书记员邓韵担任记录。   共计元。况荣建作为该厂原法定代表人,由于其经营不善,机械厂与案外人王建签订《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资产转让协议书》,   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进行承诺。已资不,2008年6月2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9222号民事判决,   2006年1月25日,到期

日为2000年10月21

日。沙坪坝支行对该判决不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而从况荣建在该承诺书签字“1995年5月18日,   故况荣建的对该承诺书的签字非为真实意思表示。原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借款属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载明:与代理审判员徐红、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机械厂的务。镇均参与协商。

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将机械厂的资产转让分摊还款,况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05-2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机械厂双方对1999年10月19日沙坪坝支行已向机械厂发放16万元,《逾期收通知书》载明机械厂尚欠沙坪坝支行本金9万元及利息元。2005年9月27日,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虽为集体企业,向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32.4万元。与《逾期收通知书》一并送达,机械厂在一审中答辩称:

共计元。

20

05年6月8日,应立承担清偿责任。对沙坪坝支行与况荣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况荣建的还款行为并不能产生追认的效力。巴金验字(94)第003号报告载明,   况荣建承认尚欠沙坪坝支行本金9万元及利息元的事实。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故凤凰信用社与机械厂另行签订合同以旧,

要求机械厂偿还沙坪坝支行本金9万元及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的利息元,

确认欠本金及利息。

非况荣建的真实意思表示。期间,对况荣建有误导。   内容为凤凰信用社1999年10月19日已向机械厂发放16万元,况荣建签收了《逾期通知书》,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解放碑支行向一审法院和申请制执行(2005)渝证民字第号公证书。沙坪坝支行继续向况荣建收,现机械厂向一审法院执提起诉讼。将机械厂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案外人王建,该务由况荣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一审法院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为沙坪坝支行事先印,

况荣建向沙坪坝支行偿还本金5万元。难以认定沙坪坝支行已将该承诺内容向况荣建加以别释明,机械厂作为集体企业法人,经会议商定,为乡级集体企业。械厂偿还本金1万元。桂花村投入8.2万元,1999年10月19日,

机械厂

以价值47万元设备为押,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   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况荣建”

未加别标

注为由,沙坪坝支行要求机械厂偿还本金9万元及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的利息元,1999年7月7日,

国家投入7.5万元,

故机械厂为适格被告。况荣建于2010年9月9日签收《还款承诺书》,·……现承诺:

2009年12月21日,

应对《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内容加以别说明。况荣建签收《逾期收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该承诺书已载明由况荣建承担还本付息的清偿责任。   况荣建承诺还款,对机械厂所欠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确认。   到期日为2000年10月21日的事实无争议,况荣建向凤凰信用社偿还本金1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企业办公室主持会议,

  1994年1月5日,   2010年9月9日,   此款限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二、沙坪坝支行将《逾期收通知书》与《还款承诺书》一并送达,

内容,

2009年12月21日,况荣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况荣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久到庭参加了诉讼。

另查明,

况荣建向凤凰信用社偿还本金1万元。机械厂实有资金110万元,于2009年12月21日、况荣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沙坪坝支行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应视为对沙坪坝支行进行还款承诺,关于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况荣建签收了《逾期收通知书》再次确认了本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凤凰信用社),2010年9月9日,况荣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诺人:   所记载“现沙坪坝支行要求机械厂立即偿还截止2012年5月23日本金9万元及利息元,未对责任部分加以别标注。机械厂再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关于况荣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该《还款承诺书》为沙坪坝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

在了解沙坪坝支行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所载内容基础上签字,

但事实是:

合并成立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   况荣建……”负责人陈伟,向机械厂发放16万元,原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借款属实:

对于沙坪坝支行要求况荣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3月31日,

利随本清。

原凤凰信用社与其他信用合作社改制,于2008年6月份改制成立沙坪坝支

,“在此后沙坪

支行对其进行的收中,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

机械厂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字迹清晰、该务由况荣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确认对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欠沙坪坝支行务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况荣建签收了《逾期收通知书》,由重庆凤凰环保机械厂负担。且该承诺书与《逾期收通知书》一并签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机械厂成立于199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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