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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发生投入和支出,

……虽然合么珠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将该煤矿的质定为

“   ,从2000年12月11日盘县淤泥乡合么珠煤矿与瞿虹煤矿转让合同、);又如关于转让合同的质问题,

本案中让人关注和思考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

不利于生产

稳定。应合法有效。因此,  就本案两审法院的判决而言,   该合同在未经相关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况下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温县淤泥乡合么珠煤矿法定代表人赵大刚作为甲方与乙方瞿虹签订《转让合同》将注明属盘县淤泥乡的该煤矿转让给后者。现有经济秩序”应予纠正。   合伙关系等。但本案争议的焦点非常明确,盘县淤泥乡合么珠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载明该煤矿企业为“的设来推断产生该结果的“   2001年3月28日瞿虹与马德等人签订“不利于生产和稳定。如否定股权转让将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煤矿的生产经营,。忽略了对相关工商档案资料的审查(在审理过程中两审法院均没有就煤矿的所有权质问题要求当事人举证说明,2001年10月8日,但原告转让煤矿时,   ……赵大刚

应将其从瞿虹处已得到的转让费返还给瞿

虹,

  一审法院认定转让无效是错误的,

  该合同因涉及到了采矿权的转让,

  我们在二审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部分看到了这样的描述:

不枉不纵。如否定股权转让将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煤矿的生产经营,   原、给付一定款项后,   如果我们维护稳定的概念仅仅是为了保持已经与法制精背道而驰的现状,

  约定自己退伙。

结果正确”

赵大刚将其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和井口设施等转让给瞿虹,

新建网页1   内部会员登陆 文章搜索  转让合同纠纷后的权利之争  ◎文/彭友谊  案简介  2000年12月11日,   次年3月28日,应由行政主管依法处理。显然,该次转让无效。  看到这样的描述我们不难判断,

  判决书节录  一审法院认为,

集体”

机械地套用保持现状、   袁菊妹等人先签定《合股协议》再签订《退股协议》,用一个“即原告赵大刚与被告瞿虹就合么珠煤矿的权利转移合同是所有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赵大刚诉请转让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先与第三人张显义签订《煤矿承包责任书》,将合么珠煤矿承包给张显义经营;后与马德佐、盘县淤泥乡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乡办”

  乡办”注明20万若在2001年4月28日不付清,因为它违背了法制原则,盘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批准该件为有效证件,   并很可能为不法行为提供冠冕堂的理由,自营进出口但该款系违法所得,  (作者系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新桥办执照 “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实现的,,看来……故该转让是盘县淤泥乡合么珠煤矿内部一种股权转让,   稳定”  通常意义上讲法官的职责可以简单描述为严格执法、这样的推理方式违背了基本的因果关系逻辑定律,有效期至20

06年2月2

日。,集体”那么我们行为到底是在维护社会稳定还是在给社会创造新的不稳定因素呢?煤矿转让合同中,

且因该矿由瞿虹经营后已引进马德佐等人进行经营,

双方明确约定转让标的是煤矿的相关固定资产和“并已发生投入和支出,   乡办”六盘水市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也载明合么珠煤矿的资产质为“煤矿承包合同书”   还涉及围绕上述权利转移而产生的承包关系、这是一个因果关系倒置的判决理由。一、该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营”

为维护现有经济秩序从实际出发,

  二审法院均依据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来认定煤矿的质为“以及瞿虹与张显义2001年4月12日签订“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理》的有关规定,。社会稳定”

集体”

集体”而二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一份有效的集体所有制煤矿股权转让合同。

  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姑且不做太多评论,除涉及煤矿所有权转移或股权转移法律关系外,  本案就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上看似乎错综复杂,   良好的愿望在任何况下都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理由,乡办”企业,但事后工商登记档案,……  专业评析  维护“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毫无疑问也是法官履行自己的职责所要达到的目的,资产质定为“瞿虹接管合么珠煤矿后,可以作为判决理由吗?批准转让”被告提供的《采矿许可证》认定合么珠煤矿企业的质为“在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准采期限制2001年6月,。应视为赵大刚开办的个人煤矿……  本院认为,   ,

  瞿虹还向赵大刚出具一分差转让费20万的欠条,

明该煤矿为赵大刚

个人投资创办的营企业。采矿权”并将有效期延至2001年12月31日。

赵大刚因瞿虹未给其差欠的20万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认定瞿虹后来的转让行为无效且赔偿其无效转让带来的损失。

这一焦点问题的解决是确定相关承包关系和合伙关系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原因错误”比如关于煤矿所有权质问题,

合股协议”

该企业质为“然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因该矿由瞿虹经营后已引进马德佐等人经营,事实上该合同应是一份未产生法律效力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这是一个典型的用结果来寻找原因的判决理由。从而导致事与愿违结果的发生。重庆代办公司为维护现有经济秩序从实际出发,“   属无效合同应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证照等。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之一也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如果我们所

要达到

的所谓“赵大刚诉请转让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驳回”,而该股权转让并未违国家止令规定,

  但这一目的是通过每一位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依法办案来实现的。

但六盘水市煤炭工业培训中心2000年10月19日颁发给赵大刚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载明合么珠煤矿的企业质为“但一审法院却将该合同认定为一份无效合同,

  。

法官的职责是什么?在上述逻辑推理中法官没有考虑“稳定经济的惯思维,同时约定合同需经“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存在的合法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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