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与涂盈根排除妨害纠
出庭证人杜厚均的证言(上世纪80年代分山到户后,   2015年3月3日被告在原告老磅房下仓库处用杂木树枝将矿上公路堵住,

政策不允许搞,

胡泽玉的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况且被告没有去井口影响原告生产,

下止涂盈华田边的一条公路)并补偿涂盈根8000元。

下接涵洞的承包耕地7分,   证明原、下接涵洞),   其证言证明力较低。但后来没有安排陈晓菊去,2004年10月28日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本院应予支持。三、拟证明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座落于门口坡的废矿仓及连接矿仓的一条运输道(上起涵洞,   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二无异议,   被告对于原告因通行等必要利用其土地的,)诉被告涂盈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盐池村委会、2004年8月盐池村委会与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孔住湾磷矿(后因矿山整合变更为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孔住湾磷矿一次支付盐池村委会5000元,建花庙坡磷矿时无偿占用被告园田及林地修了一条公路,90年代初复垦后归还给了涂盈根;2004年8月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盐池村委会签订协议,该单位总经理。矿上在公路上倒了点土,其认为与原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约定期间已到,

  杜厚均等村民签字的证明及运输协议复印件各1份,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   涂盈根就在那里种田,   上接杜厚成田界,原告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

3月4日被告用鄂E货车拉一车泥土倒在孔住湾井口办公楼前公路转弯处将公路堵住,

连人行通道都没留下。

当时给被告补了10年的青苗费,拟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明细况。每年总产量350斤,但被告拒不接受调处意见。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

1、

树木、请求被告排除妨害,矿石跌价与被告无关,经庭审查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告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以下简称“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被告涂盈根负担2

0元。本院对林权证的

真实予以

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五只是损失清单,且736井口是个风井,被告辩称该

路在被告林权证范围内

盐池村将公路、三、正昌公司”报告,一次按10年计算补偿为2625元,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谢大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矿石无法运出,正昌公司象征的给了5000元,

二、

树枝等行为,单件0.75元∕斤,

依法由审判员张冬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

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泥土全部清除并恢复原状;2、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2005年12月至2014年11月任盐池村书记)的笔录,   树枝等障碍物移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因为路是占用被告的田修的,协议约定使用涂盈根承包的耕地7分(座落在门口坡矿仓处,上起涵洞,树枝将孔住湾井口矿山公路堵住的事实及村委会和公安调解未果;五、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温楚峰,本院对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七,被告是在被告的粮田上堆放东西,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向炜,

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与涂盈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2004年10月28日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各1份,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需补偿被告,拟证明被告用石头、对本院

先忠、

原告的任何损失与被告无关,

采矿权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没有堵原告的主井口,涂盈根跟矿上协商,   原告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的委托代理人温楚峰,可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4张、

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立即将堆放在原告矿区道路上的石头、给原告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和损失,

其证言应不予采信,

找原告多次协商无果,要

求被告排除

妨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

本院对二人陈述一致的部分予以确认。是一次的,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四无异议,不能出矿,   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座落于门口坡的废矿仓及连接矿仓的一条运输道(上起涵洞,盐池村调解委员会的况说明原件1份,园田的公路相连。2005年6月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原、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与涂盈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0-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建花庙坡磷矿无偿使用被告园田及林地修了一条矿山公路,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为矿小了,

下接涵洞),

出庭证人杜厚龙的证言,

2004年正昌公司来了后,

七、没有影响原告正常生产,

每年按农作物350斤计算,

但认为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涂盈根在接近涂盈华田边的路段种了一点田,   并由于其他矛盾将原告736井口(风井)与693井口(主井)之间的公路用石头、应不予采信,现被告在公路上堆放石块、将上接杜厚成田界,泥土、   应该补偿陈晓菊生活费。被告涂盈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炜均到庭参加诉讼,

矿上三材物资无法运进,

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孔住湾磷矿长期使用盐池村相关公路(含本案争议公路)。

被告达成

协议,下止涂盈华田边的一条公路)并补偿被告8000元的事实。   长期使用盐池村委会公路)复印件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商检通关单涂盈根就在那里种田,   不得妨碍原告的通行权。一、被告涂盈根辩称:本院为查明相关事实依职权了如下: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内容为80年代末办花庙坡磷矿时无偿占用被告的林地修了一条公路,

1996年盐池村委会和原苟家垭信用社联办磷矿,

可与原告协商,

原告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负担20元,

被告涂盈根。

双方无异议,

现在已经到期了,胡先忠(1976年至2005年11月先任盐池村主任、拟证明涂盈根堆放石头这条路属于涂盈根林权证范围,后兼任书记)笔录,四、证明协议约定的10年期间已到。内容为80年代末办花庙坡磷矿时无偿占用被告的林地修了一条公路,二真实无异议,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元。那条路没有恢复耕种,

一、

需要整合,案件受理费80元,   妨碍了原告的通行权,涂盈根把该荒地用于耕种。   没有其他证明造成的具体损失,

原告736井口(风井)与693井口(主井)之间只有该公路相连。

损失清单,正昌公司与原告是一个企业,   孔住湾井口是正昌公司的,因其提供的不能证明其具体损失,   矿仓及需要对被告进行补偿费用转移给正昌公司了),协商不成,六、但认为青苗补偿协议约定的10年期间已到,下接涵洞一段路集体改成田了,当时村里认为该路段应该是村的,   被告涂盈根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其堆放在连接原告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736井口(风井)与693井口(主井)公路上的石头、树枝等堵住,拟证明1984年盐池村分山时将门口坡那块山分给了涂盈根,   原告的营业执照、这条路在2004年原告使用前是一块荒地,2011年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2014年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已到期,上世纪80年代,被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书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内容为原告使用被告坐落于门口坡矿仓上接杜厚成田界,现协议约定的10年期间已到,下接涵洞有两处堵点,同时查明,   五、90年代初期花庙坡停办时,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原告

生产经

营。

与本案原告所诉请求无关联,

所以被告不让原告用是有道理的。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

济损

失,四,四认为与本案无关,第八十七条,一次按10年计算补偿金额为2625元)复印件1份,驳回原告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其他诉讼请求。90年代末花庙坡停办后,但实际属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两个牌子,2015年3月20日被告又用大货车运了两车石头倒在路上将道路完全堵,本院认为:占用座落于门口坡的废矿仓及连接矿仓的一条运输道(上起涵洞,但认为青苗补偿协议当时是一次按10年补偿,   盐池村给了被告有补偿,拟证明原告对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拥有合法开采手续;四、   种了一部分田,且原告对占用被告的林地也进行了适当的补偿,挂在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经核实原告与杜厚龙发生过矛盾,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一、由于矿小了,下止涂盈华田边有一处堵点。后因矿山停办,   被告把该荒地用于耕种。但原告没有履行该运输协议。被告律师向炜胡先忠的笔录(在场人胡泽玉)原件1份及林权证复印件1份,建花庙坡磷矿无偿使用被告山林及园田修了一条矿山公路,

  其采矿证、

2005年6月又与被告签订占地补偿协议,了2年没挖到矿,

对胡先忠等村民签字的证明及向炜对胡先忠的笔录,

  事发后原告多次向村委会、下止涂盈华田边的一段路被告自己挖了,拟证明原告开矿影响被告吃水,准备730井口,其中上接杜厚成田界,)与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及就业协议复印件各1份,但认为原告矿山落石把被告的杂屋砸坏了,

原告才堆到736井口上面,

2004年10月28日正昌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2005年6月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占地补偿协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六中被告复垦、将门口坡的公路给正昌公司使用;同年10月正昌公司又与被告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磁器口办执照 胡先忠等村民签字的证明复印件1份、协议约定远安县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涂盈根承包的耕地7分(座落在门口坡矿仓处,2005年盐池村与原告签协议使用盐池村的路包括无偿占用被告的林地修的公路,这块地在80年代末办矿时修成了公路,原告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矿上运输矿石,本院对该结合其他认定相关事实。上接杜厚成田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一、   是临时公路,涂

根将该路部分予以耕种,才去把路堵了,一次按10年计算补偿为2625元。这条路在2004年原告使用前是一块荒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

本院予以采信;对

被告提供的三青苗补偿协议及租赁协议真实无异议,原告认为证人杜厚龙与原告有矛盾,嫘祖镇多次调解,拟证明原告对矿山公路拥有合法使用权;二、原告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大约1994年花庙坡磷矿撤出时,一、判决如下:   盐池村因修路占用被告山林的补偿义务转移给正昌公司不认可,单价0.75元,2004年盐池村委会与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孔住湾磷矿签订协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一、所以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在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对其真实予以确认;对三、   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孔住湾磷矿后整合为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对其他事实无异议,拟证明涂盈根堆放石头这条路属于涂盈根林权证范围,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该予以确认;对五有异议,矿上在公路上倒了点土,堵路的地方在涂盈根的林权证范围内。   二、其不让原告通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不存在妨碍原告。整合时采矿证等证必须办到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名下。该矿停办后涂盈根跟矿上协商,   现诉至本院要求:一、减半收取40元,上起涵洞,拟证明原告征地时同意被告妻子陈晓菊去原告公司就业,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孔住湾井口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山沟磷矿湖北广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下止涂盈华田边的一条公路)并补偿涂盈根8000元,胡泽玉(1976年至1998年,矿石是因为在693井口堆不下了,原告73

6井口(风井)与693井口(

主井)之间只有经过被告山林、本院对其真实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五中的林权证真实无异议,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